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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21日讯(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孙浩章)福安男子阮某驾车行驶时,与另一车相撞受伤,警方认定其为无责方。治疗花费22011.58元,医院用药中含有非医保药(自费药),这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阮某诉至法院。近日,福安法院一审判决,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免赔的前提是,其已将该免赔事项明确约定到保险合同中。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并无“非医保费用不属赔偿范围”的内容。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非医保费用。

法官认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害者去医院治疗,根据伤情,医生会选择合理用药,其中就或多或少包含非医保药(自费药)。在诉至法院后,争议焦点都有非医保费用该由谁负担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遵循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但由于伤情的复杂性和医疗行为的应急性,对于医嘱范围内的非医保费用,经审查确属需要的,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如果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中存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不合理费用,这笔费用就该由肇事者承担。而且保险公司要主张非医保费用免责,就要对投保人做到足够明确的说明义务,让常人都可以正常去理解。

所以非医疗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肇事者,需根据伤情、合同的约定进行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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