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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周某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4年3月,男子董某、周某经他人介绍,共同向章某购买位于霞浦县崇儒乡坪园村“洋坪里”山场的松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用工人砍伐林木。经霞浦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马尾松,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6.9964立方米。2016年5月27日,董丰富、周树语向霞浦警方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周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达16.9964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另外,法院还认为,董某、周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董某、周某在审理过程中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董某和周某宣告缓刑。两人分获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各处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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