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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为全力做好漳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漳州市公安机关昨日发布《漳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者违反政府发布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二、不报、瞒报、谎报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与新冠肺炎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及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检测机构财产的。

四、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或者借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传播个人隐私、开展“人肉搜索”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七、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或藏匿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或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一、来自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人员,不落实居家隔离、集中隔离、隔离治疗等管理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指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记者 姚智仁)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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