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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约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机制,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和正常归集管理秩序,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点对点”专线 线上执行更便捷

漳州中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专线,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与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反馈的“点对点”传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网上查询、冻结、扣划。

《意见》明确,联动协作机制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主要财产情况调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冻结、扣划。对公积金的公共服务属性,限定符合七类情形可以对被执行人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民生类执行案件以及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的,予以特殊照顾保护。

  联席会商 协作衔接更高效

《意见》强调,漳州中院与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经常性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不断拓宽协作内容,持续提高协作质效。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协助办理冻结,再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协商解决。对扣划事项有异议的,可暂缓执行扣划,待联动单位会商后再决定是否扣划。

  共同制约 信用惩戒更规范

漳州中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信息、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破产企业名单等信息共享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被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前,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准予申请。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不予批准其贷款申请。

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诉讼和执行恶意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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