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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明确首批20项不需再找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在证明等。12月2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获悉这一消息。《实施意见》明确,漳州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打通联系服务村(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实施意见》提到,依法确定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其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应坚持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村(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具。

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是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凡是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取消。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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