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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近日,海沧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发出的全市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令》。

王某和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海沧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向原告王某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其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王某根据申报令的要求当场填写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了申报。

什么是离婚纠纷财产申报制度呢?2016年12月1日,海沧法院在全市率先出台实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办法》,发出全市首份离婚财产申报表,该制度为离婚纠纷查明双方财产,公平审理离婚案件奠定基础。

海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将会同时送达,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并告知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后果,在审理中对弱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适当宽延,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财产状况,明确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问题。

如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推定该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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