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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 安全生产哪些“红线”不能碰?

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 安全生产哪些“红线”不能碰?

某企业未经安全审查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近日,厦门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海峡网讯(厦门日报记者刘艳、通讯员郑若飞、邱兵)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怎样才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我们希望通过以案说法,让企业家懂法守法,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一企业被责令停建

2018年底,厦门某危化品企业计划新增两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2019年初,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就开始安装新增设备。

2019年2月初,市安监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发现该企业还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的问题。3月份,市安监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说法

该企业违反哪些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罚款。

名词解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管道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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