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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引诱债务人采购钢材想收货款抵欠款 债主被判不当得利

引诱债务人采购钢材想收货款抵欠款 债主被判不当得利

海峡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被人欠钱总是心急如焚。债主王老板为了讨债,指使员工设下“圈套”,隐瞒真实身份“引诱”债务人用现金采购钢材,想收取货款冲抵欠款。

为此,债主王老板被人告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老板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他返还钢材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有的债权人为了讨债想方设法,甚至想要来个“设圈套讨债”,但是“设圈套”如果用得不好,也会陷入“不当得利”纠纷。

“设套”:为了讨债债主设下“圈套”

原来,张某负债累累,拖欠了王老板一笔十几万元的款项,一直未还,王老板多次催讨无果。

后来,王老板听说张某要购买钢材,就设下了“圈套”:王老板指示其员工小赵隐瞒真实身份引诱张某进行钢材现金交易,想收取张某的货款用于冲抵先前欠款。

于是,小赵按老板指示,自称“王某”主动联系债务人张某,谎称“手里有钢材要以优惠价格出售”。

张某信以为真,就将信息转告同村经营建材的吴先生,吴先生表示愿意购买。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下午交易,小赵特别要求“要以现金方式交易”。

次日,吴先生到银行取现后,与张某驾车前往小赵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双方经验货合格后,小赵收取了吴先生现金18万元,并安排货车运输钢材,吴先生支付运费。

随后,小赵将货款交付给王老板,王老板于途中拦截货车拖走钢材。

王老板拖走钢材后,还发短信告知张某“钢材扣走,借条还你”。

争议:被扣钢材所有权究竟是谁的?

钢材被扣后,付钱的吴先生怒了,于是先报警,随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老板告上法庭。

不久前,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王老板拦截扣留的钢材所有权究竟是谁的”成为争议焦点。

债权人王老板认为,张某是案涉钢材的购买人。但是,债务人张某和付款的吴先生都认为,吴先生才是案涉钢材的购买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钢材交易的电话磋商洽谈虽由张某与小赵进行,但并非磋商洽谈者必然是交易的主体;其次,鉴于本案是即时清结的现金交易,由谁支付现金便成为认定交易主体的关键。本案当中,是吴先生支付了现金货款,故吴先生即为案涉钢材的名义和真实买方;第三,本案真实买家、货款及运费支付者均系吴先生,吴先生也亲自参与该交易及货物押运。因此,可以认定,在案涉钢材离开交易地点至被王老板拦截扣留的时空里,不论张某与吴先生之间是委托、居间介绍或转卖等关系,案涉钢材所有权在转移至张某的同时亦即转移至吴先生。

所以,王老板拦截并扣留涉案钢材时该批钢材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吴先生而非张某,王老板的行为侵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判决:债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板答辩说他是在交易完成后将张某购买的案涉钢材扣押,以冲抵先前的欠款。这一说法亦得到案发当日王老板发给张某短信内容的印证,可见,王老板认可了案涉钢材交易。本案买方吴先生购买钢材的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吴先生从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应按合法有效认定处理。

法官指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钢材所有权即已转移至吴先生,王老板强行拦扣已经属于吴先生的钢材,已构成侵权。同时,王老板取得案涉钢材缺乏合法依据,并致他人受损害,亦构成不当得利。在本案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吴先生以不当得利起诉,而且各方当事人均围绕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展开充分的诉辩,依法并无不可。

近日,海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王老板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要求王老板应返还案涉钢材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许晔春秋/文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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