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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田圆 通讯员 厦公宣)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12月1日起,厦门市公安机关将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同时不再办理暂住证。在市行政区域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按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警方提醒,在12月1日前已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年限列入居住年限。因此,目前持有暂住证且有效期较长的群众,可不必急于近期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以免造成扎堆办理,带来不便。

目前,厦门市公安局正在加快居住登记点和居住证受理点的建设,届时将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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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登记办理须知

(一)居住登记对象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二)居住登记受理材料

1.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和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提供亲属出具的寄宿证明;

(5)其他合法住所证明。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三)居住登记办理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登记凭证。

二、居住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二)居住证受理材料

1.申领人出具有效登记凭证或暂住证;

2.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3.申领人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根据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提交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劳动就业的,应提供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及社保缴交凭证);

(2)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等;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和房屋所有权人声明(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地址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供与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居住在用工单位或学校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大中院校学生,应提供本人的学生证或大中院校出具的录取证明;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三)居住证办理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免费拍照,按二代证要求采集指纹,录入系统,非首次领证的要收费,受理完成后打印《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居住证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由于实施初期,居住证由省厅统一制证,申请人领证时间可能有所延长。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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