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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固废治理、数据造假及生态修复等领域。通过全链条追责和恢复性司法实践,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8月15日,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近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闽江水资源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法律原则落地为司法实践,展现福州各级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榕城绿水青山的生动实践。

跨域倾倒危废 

全链条追责到底

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不想规范处置,却盘算着跨域倾倒、逃避追责。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便向跨域运输、倾倒固体废物行为亮剑。

此前,谢某宏与陈某为逃避监管,策划别样的“创业”:将二次铝灰从三明运走,另找地方掩埋。很快,二人联系了福清的薛某,后者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将福清市龙田镇的一处废弃矿坑,提供给二人作为非法倾倒点。

在三明从事再生铝加工的企业主朱某为逃避监管,未查验铝灰去向,便以每吨320元的价格委托谢某宏二人处置铝灰。随后,二人将106吨铝灰倾倒至矿坑内。

铝灰入坑,污染随即蔓延。经省环科院鉴定,倾倒行为造成严重的地表水与大气环境损害,损害程度最高超过基线水平151倍;为处置污染,累计处理废水45297吨、固体废物85.5吨。

此前,四被告已因污染环境罪被刑事处罚。与此同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向福州中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害修复费用。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共同实施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四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5万余元及鉴定费用52万余元。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实现了从刑事到民事,从产废企业、运输人员到场地提供者的全链条追责,让违法成本显著高于收益;赔偿金用于清运、修复,也可让受损生态尽快恢复。“把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落到实处,也能更好倒逼企业完善固废管理、规范委托处置,防范环境风险。”

蒙蔽“电子眼” 

终究难逃法网

排污数据出了异常,不去查设备、走正规流程,反而动起了“改参数”的歪脑筋。重点排污单位的“电子眼”,可不能随意更改。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便包含了一起数据造假的相关案例。

某环保有限公司是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的尾水含有氨氮污染物。邱某在该公司工作,负责厂区生产运营调度、工艺调控,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此前,公司氨氮在线数据监控设备由于故障,多次出现数据异常。该公司对于设备故障,本有正规的处理流程,邱某担心修复设备可能影响运转率,进而影响自身绩效奖金,于是擅自修改或默许其他工作人员修改重要参数,干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案发后,邱某与第三方公司订立生态修复协议,缴纳生态修复金3万元,并预缴罚金2万元。然而,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闽侯县法院依法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福州中院法官表示,监测数据不容任何篡改、伪造与干扰。本案中,邱某为一己私欲篡改数据,干扰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对重点排污单位而言,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容不得半点侥幸。

做实恢复性司法 

强化生态保护

破坏了生态环境,是种树补绿、赔钱修复,还是换一种方式弥补?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便有三个案件给出了各不相同的选择。

在晋安,黄某榕分别对宦溪镇两处林地进行开挖平整、铺设碎石,种上地瓜等农作物。经鉴定,涉案地块被占用36.42亩,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累计53498元。

案发后,考虑到涉案林地仍可补植复绿,且黄某榕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支付高额赔偿,晋安区法院便协调黄某榕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按林业主管部门整改方案抚育管护林地三年,验收合格后,再分期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用。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处黄某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长乐也有着类似的案例发生。休渔期间,陈某竖、杜某贵明知禁渔规定,仍结伙驾驶渔船,以电拖网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58.88公斤,被当场查获。案件审理中,两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竖出资186960元,通过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长乐区法院分别判处陈某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杜某贵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有柔性调解,自然也有刚性判决。2015年起,陈某强在福清市南岭镇超出审批地块范围,修建房屋、平整土地、铺设收费停车场,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4743平方米,其中7.065亩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福清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14766.66元。

补植复绿、碳汇认购、现金赔偿,三种修复方式背后有一条共同逻辑: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从“一判了之”到“修复为先”,福州法院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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