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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购二手车后以隐瞒事故为由索赔,福州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未损结构件且证据不足,不构成欺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白某经亲戚牵线与冯某达成口头协议,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冯某名下登记的宝马汽车。2026年1月,白某计划出售该车辆时,被二手车平台检验人员告知,右侧车门有大面积喷漆,前后保险杠、右前大灯存在配件更换记录。交警出具的文件亦显示,该车辆曾于2019年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车损事故。白某认为,冯某作为车辆原所有人和使用人,故意隐瞒车辆出险、事故及维修情况,构成欺诈,导致其以正常车辆价格购车并蒙受经济损失,遂诉至台江法院,要求冯某赔偿车辆损失差价10000元。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维修部位主要为车门、保险杠、大灯等外观覆盖件,未涉及车身结构件,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故车。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冯某故意隐瞒车辆核心状况。白某购车时已现场查看、试驾并完成过户,且正常使用两年有余,故其主张冯某构成欺诈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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