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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连江一气体公司,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被当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连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连江某气体公司存在爆炸危险的电子气瓶仓库,使用非防爆视频监控设备。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属重大事故隐患。

随后,连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

案例点睛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林霞)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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