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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出台《餐饮连锁企业总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对餐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备案管理,优化餐饮连锁企业总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餐饮连锁企业总部主体责任。

“全国餐饮连锁企业主体责任相关规定比较少,由于总部未实行许可制度,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全市餐饮连锁企业具体数量,为有效实施监管带来一定难度。”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餐饮连锁企业总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意见》。该意见是对填补目前监管制度空白的探索,具有先行先试的创新价值。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使用统一餐饮品牌,以直营、合营、加盟连锁等方式开展连锁经营,且已有10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门店的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实行总部报备承诺制,对完成报备管理的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系统”对其连锁门店进行标注。

餐饮连锁企业总部要承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旗下门店统一食品原料管理、统一操作规程管理、统一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统一配送机制、统一自查机制、统一培训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从建立连锁企业的基础档案、督促连锁企业总部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连锁企业的示范建设、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连锁企业的培训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意识等方面入手,全力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记者 刘珺 通讯员 游振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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