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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夫妇生育两子,他们于2016年立下公证遗嘱:两人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2021年5月,王老先生夫妇相继去世。当小儿子持公证遗嘱要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大儿子拿着一份王老先生夫妇于2018年手写的遗嘱进行阻拦。该自书遗嘱称,两人原先做的公证遗嘱作废,其名下的房产由大儿子继承。这两份遗嘱,到底要以哪份为准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丁文辉律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民法典》施行后,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多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立,而立遗嘱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的,还是要适用《继承法》规定。因此,本案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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