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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筱洲)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一起因无处分权人出售房屋引发的纠纷。

刘某上世纪90年代通过折算夫妻(其妻1989年去世)工龄后向某单位购买了一套单元式住房,后该房被拆迁置换了本案案涉房产,登记至刘某名下。刘某将房产出卖给其孙刘小某,案涉房屋被变更登记至刘小某名下。刘某3个子女诉请确认刘某与刘小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小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刘某系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但刘某与刘小某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且未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案涉合同有效。

案例点睛

配偶死后,在房改时使用已逝配偶工龄的,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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