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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孜) 近日,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联动牵头,会同下属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大队,对我市10多个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进行联合排查整治。其中,长乐区执法人员在对金峰镇和漳港街道两个重点区域进行实地走访排查中,发现4家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规行为,现场发放限期整改告知单,并要求尽快完善备案手续 。

上述4家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条件所限,未能在规定整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交备案有关申请资料,长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4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各处罚金5000元。

案例点睛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车主,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备案前,可以根据所选择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fujian.gov. cn/)查看备案流程、相关要求等,也可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相应政策,提前做好备案所需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的评估与准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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