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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男子陈某是一家客运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从事公共汽车驾驶工作。2015年,陈某驾驶公共汽车在十字路口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驾驶公共汽车时未注意安全避让义务,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当事人逆向行驶且载两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垫付了伤者的医药费。随后,用人单位向陈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停岗期间工资;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陈某停岗工资;二、驳回申请人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在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对其支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出台了《关于对发生交通(客伤)事故责任者处理管理规定》,此管理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且此管理规定没有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目的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杜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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