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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0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省医保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群众关心的单次住院时长,以及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是否会限制医疗行为等问题,省医保局做出了回应。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张煊华介绍,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出台的医保相关法规、政策里面没有对住院天数、单次治疗费用进行限制的规定。我省全面深入排查和清理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限制,坚决落实医保部门不得干涉临床诊疗行为的要求。

他表示,医保部门坚决反对并欢迎群众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少数医疗机构将医保支付标准的“均值”变“限额”、以“医保限额到了”的理由强行要求患者出院、转院或自费住院的行为。对举报信息省医保局将严格按照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张煊华介绍,DRG、DIP都是按病种付费的具体形式,是世界公认的较为先进和科学的支付方式之一,对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运行补偿新机制、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张煊华认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不限制医疗行为。而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兼顾患者利益。

他介绍,DRG、DIP支付方式付费标准是根据临床路径、历史成本、价格变化等因素通过医保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的医疗费用中位数。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围绕付费标准上下波动,有的病例亏有的病例赚,是正常现象,以此调动医疗机构节约成本内生动力,遏制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的行为。一些医疗机构存有“只赚不亏”的想法,以超过付费标准为由降低服务质量、让病人提前出院等,是抵制DRG、DIP改革的错误行为,是医保监管的重点。

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技术创新节省的医疗费用,留存使用;在医疗技术创新中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申请特例单议,改为按项目付费,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特别是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由于病例数量不足以形成病种(组),仍采取按项目付费,让医疗机构没有费用补偿之忧,以此激发医疗机构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医技水平。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多层面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价格降低明显。为让患者享受到医保药品耗材集采降价红利,对实行CHS-DRG、DIP支付改革的病种,患者按项目结算医保待遇;对实行C-DRG收付费一体的病种,医保部门也动态调整相关病种收付费标准,让患者享受到医保改革成果。而对于医疗机构通过内部管理节省的医疗费用,一般不调整病种(组)付费标准,防止“鞭打快牛”挫伤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张煊华表示,DRG、DIP支付方式作为新生事物,医保部门还将在改革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提高医保支付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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