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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3日讯(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记者 储白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13日印发《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类对象、25种情形将纳入我省教育督导问责。

细则从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具体安排。根据细则,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将被依规问责。

我省教育督导问责共有三类25种情形,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明显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据介绍,针对被督导单位,我省将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办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进行问责;针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问责。同时,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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