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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做出修改。

《通知》第三点第(一)款原本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建设资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此次这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其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相关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此外,《通知》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监理。建设单位可参照省级电网企业公布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目录’选择采购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并满足设计要求。”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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