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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在未取得明星肖像权授权的情况下,中国大陆演员秦某某的照片,被放在视觉中国网站上对外公开销售。秦某某将视觉中国及其网站经营公司汉华易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

【解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视觉中国网站的实际经营公司汉华易美以网站展示为形式,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秦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张连勇

被告汉华易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秦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1800元,赔偿原告秦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解说】法庭上,被告汉华易美的代理律师辩称,视觉中国网站进行的是照片的版权授权和许可,不涉及商业宣传,因此并没有侵犯秦某某的合法权益。

【现场音】

视觉中国网站这种图片版权交易平台,它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判断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应当看的,是终端使用者是否侵权。而版权图片本身的提供者,中间平台并非是进行终端使用,所以并不构成侵权。

【解说】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体系,被告在公开展示和销售享有著作权当事人的照片时,应当获取对方的许可。

【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张连勇

本院认为在人格权产生的过程中,肖像与著作权是密切关系关联,但又区别明显。被告并未提交其取得涉案照片著作权授权的文件,即使被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上载有自然人的肖像,其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解说】此外,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秦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公众关注有高于常人的容忍度。法院认为,演员的私人活动被拍摄并以获利目的使用,已超出公众知情权范畴,应当受到与一般人相同的肖像权保护。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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