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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钓台北京书画院副院长周玉金猥亵女子还拍照 周玉金个人资料

其个人官网中的照片

一审

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刑10个月

深读记者了解到,检方当庭出示了周玉金的到案经过及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周玉金的供述等证据。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周玉金无视国法,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周玉金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东城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周玉金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玉金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上诉求判缓刑二中院终审驳回

深读记者了解到,二审时,周玉金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周玉金的辩护人则表示,周玉金没有预谋,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缓刑。

二中院审理认为,周玉金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周玉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周玉金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法院对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周玉金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所具有的如实供述、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周玉金对被害人强行猥亵后还进行手机拍摄,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周玉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周玉金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采访

书画院工作人员:副院长出国办画展去了

深读记者以买画人的身份拨打了周玉金所在的中海钓台书画院的电话。

该书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周玉金确实为该画院的副院长,但目前联系不上,因为“他出国了,去法国办画展。过年走的,大约六七月份回国。”

该工作人员表示,周玉金有些名气,他的画作大概一平方尺3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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