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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安微博,在28日18:37发布了警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天安社回应昆山事件:宝马男非他们的人 昆山反杀案涉案者身份(2)

事件相关

文身哥曾坐过5次牢

但也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网传文身哥刘某某遇害前的

18年战绩“辉煌”:

据新京报消息,

自2001年至2014年,

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至少5次被捕,

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本以为是劣迹斑斑的“文身哥”

却又被网友扒出

他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大家更是一片震惊!

昨天,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刘海龙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确有其事。当时他举报了一起贩毒案件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将嫌疑人抓获,从而获得表彰。根据江苏省现行见义勇为表彰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骑车男是保安、特种兵?

有网友称骑车男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长

特种部队出身

据南京零距离报道,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到底该怎么判?

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有网友认为,文身哥动刀在先,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男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律师怎么说?

观点一: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 ,这个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

第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长刀去砍电动车车主,一开始这个过程电动车车主是比较克制的,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部分争议比较大,就是电动车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过程。这个时候“宝马男”往车里跑是存在两种可能性的,他有可能是想逃跑,但也有可能是想回到车里再拿凶器,毕竟这个“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里就抽出了一把管制刀具,他符合涉黑人员的特征,所以要是他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拿把枪出来呢?电动车车主就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状况。

所以个人认为,电动车车主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无限正当防卫,又叫做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它是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

此事件走司法程序的话,希望公检机关考虑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

观点二:不构成正当防卫,骑车男可能坐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而通过这个视频,看到“宝马男”的刀已经掉地上了,这时候可以逃走或者把刀捡起来扔掉都可以,这时候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当中。

电动车主却捡起刀去追“宝马男”,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而且就算特殊的正当防卫,它里面所说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说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单纯的一个罪名,是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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