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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交通规则,害人害己。

男子潘,20岁,山东人。2016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潘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东中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因为走错了路,潘需要掉头行驶。当时,路上行人很少,路面也没有警察,潘决定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此时,潘又看到了路口的电子抓拍设备。为了防止监控拍照,潘关掉了车灯继续行驶。当潘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侧1公里处东侧路段时,惨剧发生。潘与驾驶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赵发生碰撞。

此次事故,造成赵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为防止监控抓拍关掉车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潘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潘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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