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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浙江省苍南县的张小孩女士,在她弟弟涉黑案件一审判决后,转发律师质疑警方办案刑讯逼供的微博,被警方带走调查。家属称事发时警方要求她通知律师删除微博,“不删掉微博就把她抓起来。”而发布该微博的律师则表示“微博里写的是事实,要抓来抓我”。8月16日傍晚,苍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网民转发他人微博时加入主观评论,包含不实言论。目前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四日。

张小孩在苍南县行政拘留所。来源:受访者

张小孩在苍南县行政拘留所。来源:受访者

犯罪嫌疑人家属转发律师质疑微博 遭警方行政拘留

8月15日中午11点半左右,正在出差的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迟夙生突然接到了委托人林女士的电话,她在电话那头哭着喊着说:“迟律师,你赶紧帮我找刘金滨律师,苍南县公安局来抓我姐来了,让我姐赶紧联系律师把微博删掉,不删掉微博就把她抓起来。”迟夙生当时感到诧异,“微博又不是她发的,为什么要抓她。”随后,林女士丈夫张启双的姐姐张小孩被苍南警方带走调查。

林女士回忆,当天他们在苍南县看守所门口,等待律师会见正在等待二审开庭的张启双完毕要坐车离开,几名便装的警察拦下车,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要带走张小孩。“我问他说什么事,他说是微博上的事。” 李女士说,“他是叫我把微博删掉,我说我没有发,而且刘金滨不是我们聘请的律师,我没有权利让他删掉。我说微博的事情和她没有关系,又不是她写的,你抓她干嘛。”随即打电话给自己的委托律师迟夙生求助。

据家人介绍,张小孩的微博账户@ 乔安娜含羞草-7087 转发的是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8月10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刘金滨的委托人李传省与张小孩的弟弟张启双及其他15名被告人,于今年6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人不服,均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写下书面材料称自己受到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刘金滨在这条微博中对法院一审庭审和公安机关侦办的情况提出了质疑。

8月16日傍晚,苍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平阳女子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苍南警方行政拘留》称,“发布该虚假消息的网民系平阳籍的张某,张某的另外一个身份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张启某等人涉黑案’中主犯张启某的姐姐。8月15日,张某带律师前往苍南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在苍南县看守所门口被苍南警方依法传唤到案,并在公安机关接受警方调查。”“目前,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四日。”

微博原发律师:微博里写的是事实“要抓来抓我”

涉案的原微博发布于8月10日,摘录了苍南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审判长陈民城在案件一审时的庭审记录并附有庭审记录的图片。刘金滨写道,当辩护人对苍南县公安局大规模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制造虚假有罪供述且不提供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的质疑时,陈民城称“有辩护人提出对涉黑案件(讯问)必须录音录像,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重大的案件,考虑到部分人员仅起到帮忙作用,是可以不录音录像。”

涉事的微博截图。来源:@ 刘金滨_律师

涉事的微博截图。来源:@ 刘金滨_律师

刘金滨认为,苍南县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因此他在该微博中质疑,“在开庭前,已经有多位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充分说明了涉黑案件讯问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但其作为审判长却当庭为侦查机关没有提供全部录音录像找托辞,这是什么性质呢?”

该微博还贴出了五份由苍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一份说明称“我局在侦办张启双、李传省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因拷贝讯问监控不及时致部分音像资料遗失,现已无法弥补。”另外四份则是4名不同犯罪嫌疑人讯问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未能提供”的情况说明。

刘金滨称,他15日中午也接到了张启双的妻子林女士打来的电话,说苍南县警方要求删微博。但他表示:“我们发的微博是实事求是的,不是捏造诽谤的内容,也不是侮辱的内容。如果有侮辱诽谤法官的,他可以来抓发微博的人,可以来抓我,何况这个微博是实事求是的,没有任何捏造的事实。”

 警方称转发微博加入主观评论 本人认为转发内容为庭审时陈述

苍南警方通报指称,有网民在转发他人微博时加入主观评论:“苍南公安为自己表功而乱判,乱加罪,甚是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扬言:自己是有证的黑社会”、“导致多名被告人自杀、抢救、受伤”、“更嚣张的是能在苍南人民医院特殊病房逼供”等不实言论,引发网民关注。但通报未明确指出以上是否是张某转发时添加的评论。公安机关针对此事展开调查。

目前张小孩的微博账号@ 乔安娜含羞草-7087 的所有微博已被清空。迟夙生称“是警方全部删除了”。8月18日,迟夙生、刘金滨、游飞翥、苏蕊四名律师联合发布的《关于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拘留张小孩女士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中则强调,张女士认为她在微博上评论的内容是根据一审庭审中所见所闻而发,不是虚构事实。

迟夙生强调,这些跟帖评论的内容和张小孩旁听公开审理的庭审时各被告陈述的事实是一致的,一点也没有夸大,这些都有案件审判时的录像为证。《声明》判断是否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前提是全面调查一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张女士到底是虚构事实还是言之有据。对这样一起公共事件,公安机关有义务、有必要公开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解答社会的疑问。

在刘金滨发布的另一条微博中,附有张启双手写并按有手印的上诉书的照片。张启双在上诉书中称“2015年4月23日—5月9日公安以带我看病为借口,把我关在医院里,吊在两个床架之间,双腿各被固定在脚架上,双手各被拷在两床上,人不能起坐,站立,像虾米一样弓在那里,他们还不断的殴打、凌辱我,真是生不如死。”

代理律师:苍南警方执法存在问题 将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警方通报中称:“据张某本人交代,其承认自己在微博中发布以上信息时没有核实,也无事实依据,其希望通过在网络上制造办案单位执法不规范的虚假舆论,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的时候,能够推翻一审的判决,作出改判。”

而迟夙生则否认了这一说法,“通报公布的内容和我会见时和张小孩的谈话完全不一致”。《声明》中提出,公民对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法定的批评、监督权利,警察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法定义务。只要不是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公民以微博或其他形式批评、监督警察不构成违法。

此外,迟夙生还称,张小孩的拘留决定书,张本人和家属都没送达到。前述律师《声明》表示,该案办案人员方伟伟反馈:确实没有给张小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投诉内容已记录,下一步的处理将会回复给律师。

《声明》同时认为,张女士居住地是浙江省平阳县,行为地也在平阳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苍南县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

“我们肯定会行政诉讼的”,迟夙生表示。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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