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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女子持离婚协议向前夫索要三十万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东南网三明11月21日讯 (通讯员 邵强)

案情:王某红与潘某斌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女,但潘某斌于婚内与第三者非法同居。之后,潘谋斌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并于刑满释放后,继续与第三者同居致其怀孕。经王某红的多方努力仍无法维持二人婚姻,故其于2014年,王某红不得已而同意与潘某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一份,鉴于王某红带孩子,经济困难,无住房,潘某斌同意对王某红进行精神损害补偿,为此,在协议最后一款约定:“男方三年内付清女方费用30万元”。之后,王某红多次向潘某斌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

审理:潘某斌辩称离婚前,其与王某红无任何经济能力和财产,还欠有外债,其到现在还在还钱,现已无能力支付30万元。法官认为男女方协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斌与王某红达成了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双方也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故王某红要求潘某斌按协议约定支付3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法律上也赋予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和处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制定的离婚协议,若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为此,对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急切想要离婚的一方不可随意约定协议内容,因为一旦写入协议,其是有法律效力且需履行的。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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