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1月2日,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2013年3月至6月,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之后,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依照正品“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仿制出假冒的“比泽尔”压缩机铭牌,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冒充正品。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
评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为此,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销售。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专项行动,切实打击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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