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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通讯店负责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近日,明溪的雷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

雷某是明溪城关某手机通讯店的老板,2015年12月9日,雷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一张16G手机内存卡,后客户要求在其购买的存储卡内下载“特殊电影”。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雷某将其店内电脑中121个视频文件复制到客户购买的存储卡。接到报案后,经审查鉴定,雷某复制给客户的视频中有117个属于淫秽视频。

据雷某交待,随着近年来大量的通讯店不断地出现,一些规模不大的店铺由于竞争压力大,生意不好做,便开始“转型”。他到网上购买淫秽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之后再将网上的视频下载复制到自己的电脑里,之后用于转卖牟利,每次收费5-15元,没什么成本,钱也好赚,加上买视频很廉价,销售起来有很大的市场。店主们并不认为是触犯了法律,一旦被查,才可能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视频40个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广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遵纪守法,切勿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后悔莫及。相关部门也应该采取措施,加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查处和整治。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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