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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患病导致精神失常,妻子在照顾了一段时间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获法院支持,并给付丈夫3万元扶养费。

丈夫不幸患病 妻子提出离婚

林英与王明自由恋爱,于1990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之后,林英携女在娘家生活,王明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日渐生疏。

2013年2月,王明不幸患病导致精神失常,辗转多地求医仍不见好转,只能依靠药物勉强维持,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林英在王明身边照顾了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4月将丈夫交由王明年迈的父母照顾,平日里仍不时前往探望。2015年12月,林英以丈夫精神失常,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准予离婚

三明清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英在与王明共同生活期间,患病引发后遗症成为二级精神残疾人,经多次住院和长期服药治疗仍未治愈,应视为久治不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林英诉请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应予支持。

因王明的病情尚未治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离婚后,林英应对王明今后的继续治疗及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林英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在承担女儿的教育费、抚养费的同时,还应一次性给予王明3万元的经济帮助金。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林英与王明离婚;婚生女由林英抚养并由林英自行承担抚养费;林英一次性给付王明生活扶养费3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丈夫患病久治不愈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案件中所讲的“扶养”指的是平辈亲属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费是经济供养直接的体现;遗弃是指家庭关系中负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是要摆脱扶养、拒绝履行扶养的义务,甩掉生活的负担和包袱的违法行为。

林英在丈夫王明患病后,照顾了较长的时间,交由王明父母照顾后仍时不时回去探望被告,不存在遗弃丈夫的行为。况且,王明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和辨识能力并非林英的过错。王明患病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林英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保障林英婚姻自由的同时,也应向王明适当倾斜,由林英给付王明一定数量的经济帮助金,助其今后更好地生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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