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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处获悉,为规范实验区家庭购房套次认定工作,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联合区交建局、区环土局、区税务局印发了《家庭购房套次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目前已开始实施。家庭住房套次认定结果主要用于契税缴交。

《认定标准》明确,在家庭购房套次认定上,以家庭为单位,即按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认定。购房人的婚姻状况、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认定,其中,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签订时点(网签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受理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点为准。另外,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与父母分别以不同家庭认定。

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处工作人员赵志勤向记者举例,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现申请办证时,按照《认定标准》,我们认定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房产均为首套房。如果夫妻婚后又买了一套房,则这套房办证时认定为家庭的第三套房。如果这对夫妻有一成年子女且名下有一套房屋,则这套子女的房屋应以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不计入这对夫妻的家庭购房套数内。另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要计入个人住房套数中。

《认定标准》还规定,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非出让)的房子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次认定中。

“我们这个《认定标准》对前面提到的7类不做认定住房类型仅限于首次取得权利情形,一旦经过上市买卖,就要开始认定。”赵志勤说,如果市民手上有一套集资房,又再购买商品房,按照规定,仅认定购买的商品房为首套房,但若市民将原有的集资房卖出,购房人购买这套住房后,这套住房就要计入购买人名下套数。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标准》实施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安置房套次的认定上。根据规定房屋套次认定具体操作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所以对于安置房的认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平潭结合实际情况,让利于民,安置户可根据最优方案,自主选择名下的安置房是否计入家庭住房套次,一旦决定申报安置房计入住房套次后,其名下其他安置房也均计入住房套次认定。

此外,共同购买住房的市民,若其中任意一个不具备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则全体购房人均无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如果全体购房人都具备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则根据购房人所占的房屋份额和拥有住房情况分别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平潭时报记者 林小玉)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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