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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建瓯市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强奸案,两名男子均获刑。令他们颇感委屈和郁闷的是,他们和女方都是男女朋友关系。

被告人张某时年16岁,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唐某,不久后两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张某在明知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在出租房、宾馆等处先后发生了六次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张某与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唐某系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已对其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据此以张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前,法院还判处了案情类似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同样是男女朋友关系,女方未满14周岁,被告人在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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