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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联合厦门市民政局、厦门银保监局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资金的去向及用途,以及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涉及监管的对象为全市43家养老机构和30余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填补了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可操作性强,是全国各地市出台的第一份关于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等。(海西晨报记者 叶子申)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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