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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厦门市残联了解到,自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可实现“跨省通办”。其主要包括新证办理、证件换领、迁移、挂失、注销和类别/等级变更6项业务。

根据《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非户籍人口凭常住地有效居住证明,可以通过当地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终端等途径,从网络或者区县残联办事窗口,直接向常住地区县残联申请办理上述6项业务。如异地申请办理残疾人新证,常住地残联按当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负责受理申请、指定评定机构、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后,将有关材料通过网络平台上传到户籍地残联,再由户籍地残联审核、批准、制证、发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应遵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残疾评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和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记者 黄伊娜)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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