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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让夕阳“红”起来

厦门市将设立法规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一年一度的中华民族传统佳节——重阳节刚刚过去,全市老年人欢度节日。昨日,一部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厦门老年人的权益有望得到更好保障。

昨日上午,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姚冠华在会上作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机制保障

60%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

《若干规定(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围绕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给予老年人相应优待、建设老年人宜居环境以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方面,《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的60%以上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同时,拟将每年老年节当月作为本市的“敬老月”。

社会保障

独生子女可享十天“护理假”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若干规定(草案)》从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两方面作了规定。

在社会保障方面:落实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给予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高龄津贴、给予生活或者医疗救助、给予护理补助、由民政部门供养或者救助等福利待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给予独生子女在老年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假。

财产保障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在家庭保障方面:规定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赡养人的配偶应当予以协助,并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市人大社会委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审议后建议,进一步强化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强调老年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在社会保障方面建议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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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5日拟设为厦门市志愿者日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拟将每年的3月5日确立为厦门市志愿者日。

厦门将设立“厦门企业家日”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昨日,厦门市政府还提请审议设立“厦门企业家日”的议案,时间拟定为每年11月1日。该事项将于10月30日下午进行表决。

早在1946年11月1日,当时厦门商会提出确立11月1日为“商人节”,并于1947、1948连续举办了两届。2015年,厦门总商会正式携手台湾商界在厦门重启两岸“商人节”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5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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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老年人“信息困扰”

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但部分老年人不会操作App、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机,遇到需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办理的事项就“进不了门”“办不了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市人大社会委建议补充明确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共服务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解决老年人的“信息困扰”。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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