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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厦门列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落地销售指日可待

海峡网5月11日讯 (厦门日报记者 宗满意)日前,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产品。

此前,相关部委发布公告称,自今年5月1日起,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和厦门市等地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记者昨日从我市保险行业了解到,目前参与的保险公司正在向监管机构申请该类产品的销售资格和产品备案,一旦获得批准,就能上市开卖。因此,想尝鲜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市民还要再等一等。

据悉,《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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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指的是购买了相关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指引》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

为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税延型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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