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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2岁的邬某,酒后搭乘同事的车回家,发生事故后同事逃离现场,为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邬某酒后将车挪到马路边,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邬某与同事在洛江区某大排档饮酒吃饭,随后搭乘同事翟某的轿车回家。轿车行驶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十字路口时,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翟某与杜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弃车离开现场。因轿车停在马路中央,邬某担心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拥堵,就将轿车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距离为10米左右。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邬某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经检测,邬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82mg/100ml。

洛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邬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邬某因所搭乘的车辆发生事故,而司机离开现场,在协商处理之时,为防止交通阻塞,酒后将肇事车辆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综上,判处邬某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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