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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捡拾他人银行卡(借记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陈某行在永定区某寺庙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后,发现银行卡的背面写有密码。随后,他骑车到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共计1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不久,陈某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行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行相关犯罪情节,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办案法官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围。捡到银行卡不是得到“意外横财”,而要将其归还当事人,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否则将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孔晗悦 整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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