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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法院审结借车事故案:车主刘某无过错,无需担责。法官提醒,出借车辆须做到“三查”:查车况、查驾照、查驾驶人状态,尽到注意义务方可免责。

不少车主对借车存在疑虑,如果借出去的车出了事故,修车费用到底该谁来负责?近日,福州市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给广大车主吃下一颗“定心丸”:只要车主尽到了基本注意义务,即使借出的车辆出事故,也不用车主替驾驶员的过错“买单”。

2023年5月,车主刘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了朋友杨某使用。杨某驾车外出途中,与案外人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该事故导致肖某驾驶的车辆产生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11590元,但刘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2000元后,剩余9590元维修费便成了赔偿的争议焦点。

肖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了这笔赔偿款,随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驾驶员杨某和车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9590元损失。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杨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当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出借时车辆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杨某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因此刘某无需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车辆给亲友前务必做到“三查”,即一查车况是否正常、二查借车人是否持有有效驾照、三查借车人是否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否则一旦出事,车主可能也要跟着“买单”。(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晶)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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