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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福州修改九项环保法规、废止《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此举旨在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且不会造成监管空白。

23日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废止《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这两份决定将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据了解,此次对一系列福州市地方性法规的打包修改和废止,对应的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集中清理。该法典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作了全链条统一规定,福州原有部分环保类法规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为此,市里对噪声、大气、市容环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城市排水、水工程、园林绿化、湿地等九项法规作专项衔接性修改,主要调整立法依据、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不涉及整体重修,目的是维护法治统一、便于基层执行。

同时废止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7年施行,后经三次修正,但在监管体制、排污许可、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处罚幅度等方面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系统性冲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部法规废止后,不会出现法律监管上的空白,因为《生态环境法典》已覆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和法律责任全环节,加上福建省固体废物、农业生态等法规,以及福州市大气、噪声等专项法规,可衔接替代原条例相关职能。(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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