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日前,林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至某路段时,在同车道内从左侧超车,致使正常通行的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俞某某车辆失控摔倒,俞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林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无责任。俞某某共计住院13天,后经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俞某某向福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林某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福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具备合法证明效力,可作为划分双方过错责任的核心依据。结合案件事实、伤情鉴定结果及法定赔偿标准,法院最终核定俞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66662元。林某某的不当驾驶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俞某某全额支付赔偿款166662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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