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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对2016-2019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推广应用地方补助,2016年按国标1:1、2017-2019年按国补15%补助,分福州市内生产企业和外地在榕销售企业两类申报,享受补助车辆3年内不得向市区外转移。

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将对部分新能源汽车给予推广应用补助。

据悉,以下两类企业可以进行申报: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录;非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依法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在补助标准方面,对福州市区内2016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比1比例补助;对福州市区内2017年至2019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同期国补15%补助;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的采购已纳入成本规制,不享受本次市财政资金补贴。

此外,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的二手新能源汽车均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福州市区外用户转移;2016—2019年度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记者 江海)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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