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得知房屋所在地块即将征迁,便恶意违约,要求终止合同。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遇征迁、卖方单方毁约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尚有抵押贷款未结清,张女士和李先生约好,由李先生先行支付部分购房款51万元用于房屋解押,抵押权注销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先生再当场支付剩余购房款。签约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51万元,张女士用该笔款项为房屋办理了解押。
合同签订10天后,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征迁范围,张女士随即向李先生发出合同终止函。函中,张女士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所在地块即将征迁的核心信息、虚构李先生有“买房入学”需求为由,主张中介公司与李先生构成违约及欺诈,要求终止合同并索赔相关损失。
因张女士明确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向张女士发函解除合同,并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求张女士退还购房款51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将购房款51万元退还李先生,李先生据此撤回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另以遭受欺诈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在地块征迁项目经过事先摸排,并非直接发布征迁公告,相关事项均系公开进行,不存在刻意隐瞒。征迁公告正式发布前,中介公司与李先生无从预判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征迁、何时征迁,客观上不具备隐瞒征迁信息的条件。张女士称李先生“虚构买房入学需求”,从日常交易逻辑来看,购房人若有入学需求,完成交易的紧迫性更强,反而会让卖方处于更有利的交易地位。张女士是否出售房屋系其自主决策,以此主张欺诈亦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不存在欺诈情形,张女士无权撤销合同,她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台江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羽)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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