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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履行规则。

小刚(化名)长期在甲公司担任游戏开发组程序员。2020年9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24个月,每月经济补偿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2025年6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2025年6月至2027年6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已于2025年7月17日向小刚送达离职证明,明确通知他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刚在未收到通知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公司要求,因此无需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仲裁委指出,用人单位可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相关内容,既负有解除劳动合同后即时履行竞业限制相关义务的责任,也享有即时通知终止竞业限制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5年6月18日解除,竞业限制履行条件已成就,劳动者无需等待公司通知,自解除当日起即应履行义务。至2025年7月17日收到终止通知,小刚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1个月,甲公司应依法支付在此期间的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小刚的合理诉求。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海霞)

责任编辑: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