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企业区域负责人,手握核心业务资源与商业机密,却背弃约定,私下设立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公司,逐年抢夺原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直接造成原公司业务流失、利益受损。针对这起典型的竞业侵权案件,近期,福州市鼓楼法院结合岗位职责、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综合裁量,最终依法酌定涉案高管赔付15万元。
齐某曾于2019年、2022年两度入职福州甲传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第二次入职后担任甲公司某地区总负责人。齐某与甲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廉政协议》《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齐某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
2023年,齐某作为负责人,促成甲公司中标丁单位2023年度媒体宣传服务项目,合同金额38万元。甲公司发现,齐某名下早已注册乙公司,其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高度重合。2024年4月,乙公司成功中标丁单位2024年度媒体宣传服务项目,中标金额42.8万元。甲公司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返还已发放的业绩提成。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作为甲公司某地区总负责人,对甲公司在该地区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必然知晓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作为公司高管比普通劳动者有更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齐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另设有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乙公司实际经营并中标了丁单位2024年度媒体宣传服务项目,齐某参与了该项目。齐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廉政协议》《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勤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齐某应当赔偿甲公司因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齐某在甲公司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在职时间、违约行为、违约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甲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程度等情节,以及本地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齐某赔偿甲公司损失以及违约金合计15万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职期间若利用公司资源“另立山头”或为竞争对手工作,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管及涉密岗位员工的兼职、投资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并注意妥善保留相关证据。(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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