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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沟通中的言语冲突进行正当投诉,却被对方以“名誉侵权”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定客户刘某基于事实通过正规渠道发起的投诉属于合法维权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林某与客户刘某因工作业务在公司内部通讯软件沟通时发生言语冲突,刘某对林某的服务态度不满,随即通过公司官方渠道拨打投诉电话反馈问题。数日后,林某在公司绩效评估中被评为C级,并遭到调岗处理。

林某认为,自己的职业变动系刘某的“不实投诉”导致,遂将刘某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刘某以书面及视频形式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服务费等共计115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双方沟通记录来看,林某的回复言辞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刘某针对其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具有事实基础,且投诉通过公司官方渠道进行,事后已撤回,影响范围有限。

同时,法院指出,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绩效评级降低、岗位调整与刘某的投诉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内部人事决策通常综合员工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单一投诉直接推导出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律保护公民基于事实、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的投诉,即使对方利益客观上受到影响,只要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目的是解决问题,而非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就不构成侵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池珊珊)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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