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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一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达164件,是许可证核定限量的3倍多。涉事店家因违反存储规定,被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今年1月,闽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闽清县坂东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共存放烟花爆竹164件,但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为50件,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该烟花爆竹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霞)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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