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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连江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情形。

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痔疮抑菌乳膏和某品牌皮癣抑菌乳膏,在标签(含说明书)中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情形,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药店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点睛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 陈冠龙)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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