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张先生在河边晨练时发现河里有人呼救,连忙跳入河中将不慎落水的李先生救起。张先生在跳入河中救人前,来不及将随身财物放到岸边,导致其损失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及700余元现金。张先生能否请求李先生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严智慧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因保护李先生的人身权益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张先生向李先生请求补偿,受益人李先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在劳动节libwalk 福州市图书馆这场图书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