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乐某公司财务人员小林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纳税申报时,被告知已超过9月15日的申报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该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原本应处以相应的罚款。但今年4月起,税务部门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申报期过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逾期申报。鉴于公司此次逾期申报是首次违反该规定并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情节轻微,故由管征税务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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