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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群众致电市农业农村局,咨询依据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还能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可以转让,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在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当注意最好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否则在产生纠纷的时候,转让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如遇到侵害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法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寻求帮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圣 严金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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